(2016)鲁0214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崇江与金明焕、金香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崇江,金明焕,金香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260号原告:林崇江,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金明焕,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金香兰,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林崇江与被告金明焕、被告金香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原告林崇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崇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林崇江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