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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学礼与刘鹏、刘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礼,刘鹏,刘二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957号原告于学礼,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刘鹏,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二辉,男,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礼与被告刘鹏、刘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