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2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某公司,双鸭山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2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某公司。被执行人双鸭山某公司。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某公司与双鸭山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