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仁慧与申镇济、第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慧,申镇济,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245号原告:刘仁慧,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技师学院职工,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然,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申镇济,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成哲(系被告申镇济之子),住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仁慧与被告申镇济、第三人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仁慧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刘仁慧负担。审判员 孙淑红二〇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