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迟颖、李岩、马广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迟颖,李岩,马广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仁秋,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钧升,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颖,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李岩,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马广全,1962年10月3日出生,江源区第一医院医生,住白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迟颖、李岩、马广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仁秋、关钧升,被告李岩、马广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迟颖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要求迟颖、李岩偿还贷款本金158914.57元及利息、罚息、利随本清(利息、罚息均自2016年10月17日开始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利息按年利率6.825%计算,逾期利率按10.2375%计算)及违约金。3.对马广全提供的抵押物(江源房产证江JQ字第1251**号)所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迟颖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发放给迟颖贷款本金2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20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于2015年7月17日向迟颖发放贷款20万元。2015年7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马广全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马广全用其所有的房屋(江源房权证江JQ宁第1251**号)为迟颖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江源房他证江JQ字第417**号)。迟颖2016年10月17日开始逾期还款。迟颖未作答辩。李岩、马广全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偿还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迟颖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约定:迟颖授信额度金额为20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20月(201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4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最低上浮30%,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正常利率为6.825%,逾期利率为10.2375%,按照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当迟颖有违约行为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可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迟颖立即清偿,并可单方解除合同。2015年7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马广全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马广全用其所有的房屋(江源房权证江JQ宁第1251**号,面积116.46平方米)为迟颖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本金及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等。2015年7月14日,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江源房他证江JQ字第417**号)。2015年7月1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向迟颖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发放后,迟颖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迟颖尚欠贷款本金158914.57元,并从2016年10月17日开始逾期还款。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迟颖送达开庭传票,迟颖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迟颖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与马广全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后,迟颖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岩与迟颖是夫妻关系,此笔贷款是李岩、迟颖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李岩亦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迟颖、李岩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要求迟颖、李岩提前还款。马广全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主张对马广全的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迟颖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迟颖、李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贷款本金本金158914.5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6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的利息、罚息(正常利率为6.825%,逾期利率为10.2375%)及违约金;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对马广全提供的抵押物(江源房权证江JQ宁第1251**号,面积116.46平方米)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计173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已交纳),由迟颖、李岩、马广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姜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