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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付成与刘湘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成,刘湘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431号原告(反诉被告)朱付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启梁,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刘湘文,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原告朱付成与被告刘湘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刘湘文提出反诉。原告朱付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刘湘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付成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刘湘文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付成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刘湘文撤回反诉。本案诉讼费(含反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50元。审 判 员  杜文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