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尚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6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尚章,男,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尚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尚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尚章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会门口斜对面撞伤黎某,造成黎某腿部下肢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尚章负事故主要责任,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黎某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9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660号判决,判决刘尚章赔偿167794元给黎某。判决生效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后根据黎某的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间,被告人刘尚章因其村小组的土地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其个人名下获得赔偿四万多元,但刘尚章却将该补偿款用于建楼房,对黎某的赔偿款则一直拖欠不付,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尚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执行材料、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塘边村小组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及个人活期明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刘某1、刘某2、钟某的证言,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尚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尚章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将其所得的土地补偿款用于建楼房,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尚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