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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终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晋平与许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晋平,许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终字第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晋平,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晋平因与被上诉人许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2016)晋0105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位于太原市晋阳街35号35幢2单元1层101号房屋的价格,原审法院在未征询上诉人胡晋平是否对诉争房屋价格申请评估即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仅以房地产交易时缴纳的相关费用确认房屋价格,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梁锡文审判员  刘补年审判员  赵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