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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秀成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秀成,田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89号申请人邹秀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大坪镇。被执行人田俊,男,1995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本院在执行邹秀成与被执行人田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田俊于2017年4月21日之前支付7046.37元,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余款10000元。田俊于2017年4月21日之前支付7046.37元,田俊已经将第一笔赔偿款7046.37元支付给邹秀成并支付了本案执行费,现在申请人邹秀成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6执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照以上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的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