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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承峰与崔之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峰,崔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承峰,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崔之云,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承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经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崔之云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承峰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承峰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