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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庆军、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军,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78号申请人:宋庆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住河北省沧州市。申请人宋庆军与被执行人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皮县恒达汽运服务中心的车牌号为冀J×××××号车一部,价值为1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