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秦霞萍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霞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117号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3291873Y。法定代表人:陈才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秦霞萍,女,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霞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告知本院被申请人秦霞萍已交清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物业费6372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