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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作珍、张立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珍,张立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30号申请人:李作珍,女,195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张立江,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李作珍与张立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作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立江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李作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张立江名下天津市北辰区盛仓新苑青翠园11-2-102号房屋及担保人张洁名下天津市北辰区盛仓新苑青翠园11-2-4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李作��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