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朗艳芬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艳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朗艳芬,女,傣族,1986年2月1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捕前住盈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4日被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朗艳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蕊、陆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朗艳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朗艳芬被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盈江县平原镇民贸商场的出租房中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朗艳芬租住的房间内壁橱上一个蓝白相间的挎包内的一个透明封装袋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着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6管,经称量,净重15.34克,从其租住的房间内的桌子上面查获其持有的HODOO牌直板手机一部(号码:188××××6223),从其身穿裤子右后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07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毒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朗艳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朗艳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朗艳芬被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盈江县平原镇民贸商场的出租房中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朗艳芬租住的房间内壁橱上一个蓝白相间的挎包内的一个透明封装袋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着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6管,经称量,净重15.34克,从其租住的房间内的桌子上面查获其持有的HODOO牌直板手机一部(号码:188××××6223),从其身穿裤子右后裤包内查获人民币1070元。另查明,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34克系被告人朗艳芬持有,查获的手机被告人朗艳芬用于联系购买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且经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材料:1.电话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朗艳芬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3.抓获经过;4.证人刀小良、思安意的证言;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6.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查获的毒品、人民币、手机照片);7.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8.德公司鉴(毒品)字[2016]1697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9.查获物品入库清单;10.电话通讯勘查笔录;11.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12.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3.被告人朗艳芬的病情证明等其他材料;14.对吸毒人员思安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5.被告人朗艳芬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朗艳芬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5.34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朗艳芬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朗艳芬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查获的毒品系违禁品,查获被告人朗艳芬的手机其供述用于联系购买毒品,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查获的人民币无证据证实为供犯罪所用或违法所得,不予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朗艳芬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朗艳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34克、犯罪工具HODOO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正婷审判员 苏 勇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尹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