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小林黄文群与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林,黄文群,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小林,黄文群,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小林,黄文群,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小林,黄文群,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537号原告:杨小林,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文群,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青龙街15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0074236W。法定代表人:李洪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陶,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小林、黄文群与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小林、黄文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林、黄文群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林、黄文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小林、黄文群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