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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宝华与王法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华,王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华,女,199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法志,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华与被执行人王法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4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