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其棣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其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93号罪犯陈其棣,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田晓伟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周晨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其棣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其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其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其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以呈报的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其棣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