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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破字第000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破字第0004号之六申请人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冯凯燕,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7年5月3日,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4)锡法商初字第0004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已将工贸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法应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神羊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自本案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债权人如发现工贸公司有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原则追加分配。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露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