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对友与黎国坚、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对友,黎国坚,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07号原告:莫对友,女,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阳西县,被告:黎国坚,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勇,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莫对友诉被告黎国坚、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莫对友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对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