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喜月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喜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17号被执行人唐喜月,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唐喜月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喜月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因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将案件委托至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2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