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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传新、李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新,李宇明,李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传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宇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高云,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新与被执行人李宇明、李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高云的房产(产权证号:3-××9),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高云房产(产权证号:3-××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