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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137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包中良申请执行章成北、冯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中良,章成北,冯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137号-1号申请执行人包中良,男,生于1968年1月19日。被执行人章成北,男,生于197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冯庆芳,女,生于1971年10月9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包中良申请执行章成北、冯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进行了查封,由于技术原因,未能控制该车辆。通过银行、房产、网上银行、工商等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章成北、冯庆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