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李云与被告石亚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云,石亚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290号原告:刘李云,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垣曲县历山镇观坡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石亚丽,女,30岁,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原告刘李云与被告石亚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李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李云负担。审判员 孟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