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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敏杰与被申请人李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敏杰,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79号申请人孙敏杰,住承德市。被申请人李涛,住承德市。申请人孙敏杰与被申请人李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双滦区锦绣城小区6-19-1-201室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涛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锦绣城小区6-19-1-201室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