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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牛巍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巍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巍巍,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平湛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牛巍巍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乾雷、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巍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牛巍巍醉酒后驾驶豫D×××××号起亚轿车沿我市西苑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苑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梁某驾驶的豫D×××××号轿车发生刮蹭。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牛巍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巍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梁某、赵某、武某的证言;被告人牛巍巍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巍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巍巍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牛巍巍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司法局对牛巍巍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牛巍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牛巍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巍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侯树丽审 判 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吕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