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州市织里医康门诊部、林朝阳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湖州市织里医康门诊部,林朝阳,崔宝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10号申请人: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帝景豪园5幢M6。法定代表人:李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庭,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湖州市织里医康门诊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258号。经营者:林朝阳。被申请人:林朝阳,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崔宝才,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申请人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市织里医康门诊部、林朝阳、崔宝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市织里医康门诊部、林朝阳、崔宝才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中隆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市织里医康门诊部、林朝阳、崔宝才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琴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