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任代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任代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任代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5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主要负责人:黄元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东,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该支行刘家场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劲松,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该支行刘家场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代军,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松滋农业银行)与被告任代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松滋农业银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熊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