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舜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舜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曲阜市鲁峰商贸有限公司,曲阜市圣地碳酸钙有限公司,高佑纯,孔国青,孟宪会,李云芝,胡文双,孔祥辉,丛峰,孙英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20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曲阜市舜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街道北XX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1228003913。法定代表人:王德玉,总经理。被申请人:曲阜市鲁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逵泉路东首馥森苑小区门头房15号(鲁城),组织机构代码:68720499-X。法定代表人:孟宪会,总经理。被申请人:曲阜市圣地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防山乡宋家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8849771-X。法定代表人:李云芝,总经理。被申请人:高佑纯,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孔国青,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孟宪会,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李云芝,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申请人:胡文双,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孔祥辉,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丛峰,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申请人:孙英朵,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市舜泰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曲阜市鲁峰商贸有限公司、曲阜市圣地碳酸钙有限公司、高佑纯、孔国青、孟宪会、李云芝、孔祥辉、胡文双、丛峰、孙英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