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丰柏平、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丰柏平,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江子章,江子康,龚孟秀,江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丰柏平,男,生于1968年5月1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代理人陈菊香,再审申请人丰柏平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集镇。法定代表人李勉进,镇长。委托代理人黄道明,太平镇党委副书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连升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平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鹤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江子章,男,生于1955年3月8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审第三人江子康,男,生于1958年1月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审第三人龚孟秀,女,生于1966年3月1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原审第三人江子良,男,生于1963年2月2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再审申请人丰柏平因诉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鹤峰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行终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丰柏平申请再审称,1、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自1984年林权划归农户经营管理到2014年初,本案所涉林地未与任何人发生争议。2014年初,再审申请人外出打工,被申请人太平镇政府伙同矿山开采老板趁机从其经营管理的山林中修建长达400米的公路,该处地名为“沿屋潭的山块沿城门岩山脊线的岩檐处”。由于山势较高,岩石坚硬,全靠雷管炸药爆破施工,因而被爆破的岩石纷纷滚下山坡,致使从来未砍伐过的原始森林(灌木杂林)全部被毁,再审申请人多次反映但未解决。太平镇政府所称的V字型划分地界没有依据,鹤峰县政府的维持复议决定错误。2、原审不组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环节,程序违法。江子良兄弟没有新、老林权证来证实“岩檐”处是他家的山林界址,两级政府也未举证证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原审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差旅费、误工费、打字复印费等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辩称,再审申请人诉称不存在林地争议与事实不符。以前的林权证因为历史原因对四至的描述都很模糊,2009年颁新证四至描述相对清楚,修路的地方经过调查均为江子良兄弟所有。丰伯平诉称所谓的争议地块,其实只有“V字型”一小块,争议原因是丰伯平认为岩檐两制高点拉平都为其所有,但经咨询地质、划界方面的专家,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岩檐的自然走向为界,而不是两制高点连线为界,确权决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丰伯平的再审申请。鹤峰县人民政府辩称,同意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意见。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丰伯平的再审申请。原审第三人江子章、江子康、龚孟秀、江子良均未陈述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丰伯平与原审第三人的山林争议涉及三岔口村与枞阳坡村两村村界。鹤峰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政府为处理该争议,专门组织调查、核实以及双方调解,在咨询地质、划界专业人士的基础上,作出依照岩檐的自然走向划分两村村界,进而确定丰柏平与原审第三人的山林界限的确权裁决,符合通常的划界惯例,且两村对该界并无异议。丰伯平认为应以连接岩檐两制高点的直线划分界限,与划界惯例相悖,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丰伯平申请再审认为原审在证据质证、认证与采信上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没有事实依据。丰柏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丰伯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丰伯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彬审判员 郭登友审判员 龚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