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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小平、苏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平,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林小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文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苏文忠,经理。被执行人:王晓静,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林小平与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案申请执行标的包括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侯懿玲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股权登记信息,苏文忠名下的两套房产已被三元区人民法院(2013)三元执行字第269号案件查封,王晓静、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查无房产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目前实现债权金额0元。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林小平,申请执行人林小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文忠、三明市扬程纺织有限公司、王晓静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林小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清代理审判员  林川宾代理审判员  林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