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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4319号原告李军,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汉,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军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的委托代理人柳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军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诉称,其与被告同名同姓。2014年7月2日,因资金周转,被告向其借款30万元,其中转账给被告指定的张玉荣账户18万元,现金12万元。被告承诺2016年5月30日还款10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若未按期偿还,则按照借款2%的月息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均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确判令:1、被告向其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121600元,合计421600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军与被告李军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军向原告李军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军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其中转账给张玉荣账户壹拾捌万元整,现金壹拾贰万元。此借条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还壹拾万元整。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贰拾万元整,如按期不还按借款总款的2%计算/每月。因被告李军未能按时还款,原告李军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李军提交了18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以上事实,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向原告李军借款有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现被告李军未按期还款,原告李军主张被告李军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已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因此被告李军应自2016年8月31日起,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支付原告李军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李军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年利息24%的标准支付原告李军逾期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624元,原告李军已预交,现由被告李军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小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