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黄英,蔡普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黄英,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蔡普旺,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黄英、蔡普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