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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董金花与赵福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花,赵福康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37号原告:董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系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赵福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生,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原告董金花诉被告赵福康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董金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福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金花自愿撤��对被告赵福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董金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