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董金花与赵福康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花,赵福康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37号原告:董金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系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赵福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生,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原告董金花诉被告赵福康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董金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福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金花自愿撤��对被告赵福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董金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