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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坤与王亚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侠,肖坤,王亚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异8号异议人:周玉侠,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肖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亚璞,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在本院执行肖坤与王亚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玉侠对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621执22号执行裁定不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玉侠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亚璞原系夫妻,2009年8月28日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归异议人周玉侠所有,此处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亚璞名下,但一直都是异议人在还房贷,该套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异议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查封裁定。本院查明,本院(2016)皖1621执22号执行裁定查封位于徐州市绿地世纪城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王亚璞,异议人周玉侠与被执行人王亚璞2009年8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归异议人周玉侠所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异议人周玉侠与被执行人王亚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产权归异议人周玉侠所有是被执行人王亚璞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被执行人王亚璞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异议人周玉侠所提供的《离婚协议》不能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异议人周玉侠所提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玉侠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范 勇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宁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