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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董爱国与白金武、孙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国,白金武,孙艳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2号原告:董爱国,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金武,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孙艳英,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理人:白金武(系孙艳英丈夫),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董爱国诉被告白金武、孙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董爱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董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爱国负担。。)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韩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