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国洋与被执行人张利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洋,张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于国洋,男,户籍地:承德市。被执行人张利民,男,户籍地:承德市。申请执行人于国洋与被执行人张利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国洋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利民履行给付7.406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