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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翟其霞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其霞,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366号原告:翟其霞,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春晖,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以西、金海岸大道北银滩镇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赖秀禄,所长。原告翟其霞诉被告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翟其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其霞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其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其霞负担。审 判 长  钱 芳人民陪审员  傅辉雄人民陪审员  梁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子龙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