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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诉讼委托代理人:燕某某(系王某某丈夫),男。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苏某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王某某已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