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高明与宋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高明,宋井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552号原告:汤高明,女,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宋井山,男,1963年1月28日,汉族,住明光市。原告汤高明诉被告宋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2552号民事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中有错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一、调解协议主文部分“一、……于2016年12月13日前全部清偿本金及到期利息。”,应为“一、……于2016年12月13日前全部清偿本金及到期利息(月利率为1.5%)”。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