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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宁、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宁,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被执行人李宁,男,汉族,。住双峰县朝阳煤矿朝阳工区。被执行人李蓉,女,汉族,。住双峰县朝阳煤矿朝阳工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宁、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宁、李蓉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17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向我院出具了执结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