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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洪献与孙国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献,孙国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536号之一原告:王洪献,女,生于1959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岐,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王洪献与被告孙国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6)豫1327民初1536号民事保全裁定。诉讼中,原告王洪献与被告孙国岐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王洪献同意解除对被告孙国岐驾驶的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同意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国岐驾驶的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李性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