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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韦世军、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军,成海燕,谢国燕,谢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韦世军,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成海燕,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国燕,女,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谢国群,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关于韦世军申请执行成海燕、谢国燕、谢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世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成海燕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海燕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塘分社90×××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玉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