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刘玉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刘玉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怀仁县云中镇仁人路324号。负责人刘汉勋,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贵,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副行长,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职员,住怀仁县。被告刘玉英,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被告刘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