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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何聪见、蔡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聪见,蔡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聪见,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义金,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上诉人何聪见因与被上诉人蔡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6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蕲春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须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何聪见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聪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熊方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