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拥军与唐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拥军,唐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12号申请人:谢拥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唐国辉,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申请人谢拥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国辉所有的房产。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准予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国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8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房地产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军武审判员 曾啸坤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黔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