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赖胜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77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赖胜斌,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赖胜斌处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中查明,该案曾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于2016年6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因该案已重复立案,依法应终结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成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昕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