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高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高浩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046号原告:张丽丽,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翁牛特旗。被告:高浩然,男,3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张丽丽与被告高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丽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