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梅,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71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梅,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民。被申请人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彦辉。王爱梅与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爱梅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息15‰及至还款之日止利息;被告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爱梅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新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言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得款项1468273元。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