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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彦栋、郝风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栋,郝风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38号被执行人李彦栋,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矿区被执行人郝风岚,女,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申请李彦栋罚金一案,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1-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院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