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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孙瑞与张卫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张卫国,郭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068号原告:孙瑞,男,生于1991年5月7日,汉族,山东骏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张卫国,男,生于1979年4月5日,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郭燕(系张卫国之妻),女,生于1981年8月16日,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齐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与被告张卫国、被告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撤回对被告张卫国、被告郭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福梅